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资助奖励试行办法
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资助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山东省专利条例》《山东省知识产权(专利)资金管理办法》《聊城市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法规,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发挥高新区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对自主创新的激励、推动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加强我区专利工作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有经常居所的个人,专项资金申报单位(人)一般是指第一专利权人,且该专利应统计在聊城高新区范围内。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服务和奖励等方面。
第六条 专利创造资金主要用于: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授权资助,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资助;
(二)专利合作条约(即PCT)申请资助;
(三)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年费资助;
(四)年授权发明专利数量达到10件以上和年PCT申请达到5件以上的专利大户奖励。
第七条 专利运用资金主要用于:
(一)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培育;
(二)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推行知识产权管理标准与优势培育;
(三)专利密集型企业、产业和区域发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与专利导航;
(四)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专利项目培育与高价值专利组合的组建;
(五)专利布局、专利运营、专利托管,专利技术转移转化。
第八条 专利保护资金主要用于:
(一)专利执法队伍和基础条件建设;
(二)专利执法专项行动的组织与实施;
(三)专利执法工作机制和体系建设;
(四)专利维权援助服务体系及快速维权机构建设;
(五)涉外专利维权。
第九条 专利服务资金主要用于:
(一)专利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
(二)专利相关业务培训,人才培养;
(三)创新主体专利信息应用能力建设,高价值核心专利培育及知识产权风险防控;
(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及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
(五)知识产权重大活动组织;
(六)国内外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 专利奖励资金主要用于:
专利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对获中国专利奖金奖、优秀奖,山东省专利奖的奖励。
第三章 专项资金资助与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专利创造资助标准:
(一)企事业单位、个人国内发明专利,每申请1件(已受理),给予500元资助,企事业单位每授权1件给予不高于2万元资助(原始专利权人为高新区辖区的企事业单位给予2万元/件资助,变更后专利权人为高新区辖区的企事业单位给予1万元/件资助),个人每授权1件给予5000元资助;
(二)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每个国家资助1万元/件,对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最多资助3个国家;
(三)通过PCT途径申请发明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的,单位申请资助1万元/件,个人申请资助4000元/件;
(四)企事业单位年度有效发明专利年费资助。发明专利自申请之日起满3年(4-6年),最高给予500元/年资助;满6年(7-9年),最高给予1000元/年资助;满9年(10-12年),最高给予2000元/年资助;满12年(13-20年),最高给予6000元/年资助。需在申领省、市年费资助后,可再申请区级年费资助。但省、市、区年费资助总额不超过应缴年费。
(五)企业年度授权发明专利超过10件的,在普通资助基础上,按企业当年授权发明专利数量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年授权发明专利数量,10-20件的奖励5万元,21-50件的奖励10万元,50件以上的奖励20万元;
(六)企业年度PCT专利申请超过5件的,在普通资助的基础上,按企业当年PCT申请数量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年PCT申请数量,5-10件的奖励5万元,11-20件的奖励10万元,20件以上的奖励15万元。
第十二条 专利运用资助与奖励标准:
(一)对当年新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30万元/家资助,对当年新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15万元/家资助,对当年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证的企事业单位给予最高5万元/家资助;
(二)年度内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和获得山东省专利特别奖、一、二、三等奖的项目,每项分别奖励 3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对同一项目在同一评选年度内,同时获得国家和省专利奖的,按最高奖项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三条 专利服务资助标准:
经国家、省知识产权局批准,在聊城高新区新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或外埠专利代理机构在聊城高新区开设的分支机构,办理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手续后,提出申请的可给予1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未列出资助标准的其他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服务、奖励等项目,以及国家、省知识产权局部署的创新工作,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年度工作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具体资助标准结合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执行。
第四章 专利资金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五条 专利创造部分:
(一)申报专利创造资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填写《高新区专利资助资金申报表》(一式两份),单位应提供营业执照,个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并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1.国内发明专利受理通知书、专利证书;
2.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出具的PCT国际申请日、申请号受理通知书和缴费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PCT国际检索报告;
3.国外发明专利授权文件、证书及相关费用证明。
以上资料均为复印件,单位申请应在复印件背面加盖单位财务公章,个人应签字。
(二)对年获授权发明专利10件以上及PCT申请5件以上的企业奖励,由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高新区专利奖励资金申报表》,同时提供有关发明专利明细表、发明专利证书等资料。
第十六条 专利管理和服务奖励部分:
(一)被认定为知识产权示范单位、优势单位、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获得中国专利奖和获得山东省专奖的单位提供公文文件、证书或奖牌;
(二)专利代理机构成立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和为高新区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代理专利的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申请材料受理、审核和批复。
第五章 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和区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受理专项资金申请、审核及兑现,提出资金分配意见,会同区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区财政局会同区市场监管局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对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专项资金因专利权、署名权、资金分配等引起的纠纷,由资金申报单位或个人承担全部责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发挥最大效益。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已资助的资金,且3年内不再享受资金支持,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受理日或授权公告日在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之间的发明专利。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将根据《山东省知识产权(专利)资金管理办法》和《聊城市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上级政策调整适时予以调整。